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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西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0-07-07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西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0-07-07 11:04 信息來源:省政府網站 字號:[] [] []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江西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0年6月23日  

(此件主動公開)

江西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 指揮機構及職責

2.2 機構及職責

2.3 成員單位及職責

2.4 指揮機構工作組

3 地質災害災情和險情分級

3.1 地質災害災情分級

3.2 地質災害險情分級

4 預警工作機制

4.1 預警基礎

4.2 應急值守

4.3 監測信息

4.4 預報預警

4.5 預警響應

5 應急處置及救援

5.1 災情報送

5.2 先期處置

5.3 應急響應

5.4 響應結束

5.5 調查評估

6 應急保障

6.1 平臺保障

6.2 隊伍保障

6.3 資金保障

6.4 物資保障

6.5 宣傳培訓

6.6 應急演練

6.7 信息發布

6.8 監督檢查

7 預案管理

7.1 預案審批

7.2 預案修訂

8 責任與獎懲

8.1 獎勵

8.2 責任追究

9 附則

9.1 預案解釋

9.2 預案的實施

9.3 名詞術語定義與說明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為高效有序應對突發地質災害,做好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安全與穩定,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本預案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決定》《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江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江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江西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編制。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全省行政區域內因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突發地質災害。

1.4 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保障安全。弘揚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作為突發地質災害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

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在全省各級黨委、政府領導下,做到統一指揮,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聯動、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工作。

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建立健全按地質災害級別分級負責、條塊結合、以全省各級人民政府為主的屬地管理體制,完善聯動協調和快速反應機制,做到快速、果斷、準確、有效地應對突發地質災害。

2 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 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

當發生特大型、大型突發地質災害,或者出現超出災害發生地設區市人民政府處置能力需要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處置的群發性中型地質災害時,省人民政府成立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組成如下:

指揮長:省人民政府分管應急管理工作的副省長。

副指揮長:省人民政府協助聯系應急管理工作的副秘書長、省應急廳廳長、省自然資源廳廳長。

成 員:省應急廳、省自然資源廳、省委宣傳部、省委網信辦、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公安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民政廳、省教育廳、省糧食和儲備局、省氣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能源局、省水文局、南昌鐵路局、國網江西省電力公司、武警江西省總隊、省消防救援總隊等部門的分管負責同志。

主要職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有關部委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負責統一領導和指揮突發地質災害的現場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督促、指導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有關部門開展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2.2 辦事機構及職責

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應急廳,主任由省應急廳分管負責同志擔任。

主要職責:協助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并督辦落實,負責相關信息的上傳下達,承擔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文件、文稿的辦理和會務工作,完成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

2.3 成員單位及職責。

省應急廳:負責地質災害發生后的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主要包括:組織指導協調專、兼職應急救援力量開展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工作,按程序提請、銜接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指導突發地質災害調查評估、災情核查、損失評估和救災捐贈;組織協調重要應急物資的調撥和緊急配送;會同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受災群眾、被損毀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受災群眾生活救助;按權限管理、分配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匯總災情信息并依法依規統一發布,參與災情及其應急救援情況新聞發布工作;組織開展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編制和演練。

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主要包括: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負責地質災害隱患點管理和信息共享平臺建設,提供災害發生地的基礎地質、基礎測繪等數據,提出應急處置和救援技術建議。

省委宣傳部:指導協調做好地質災害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

省委網信辦:負責統籌做好地質災害工作網絡輿情監測與引導。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組織指導開展災區危房調查,及時消除可能造成二次災害的隱患,協助做好危房人員的疏散轉移;組織協調災區供水、供氣等公共設施的搶修和維護工作,保障其正常運行。指導城市、鄉鎮被損毀公用設施的搶修工作,保障災區供水、供氣和城市道路正常運行。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搶修被損毀的公路、水路及其基礎設施,盡快恢復公路、水路正常運行;保障搶險車輛優先通行;協調組織應急救援車船運力,保障應急救援物資、隊伍運送和人員緊急轉移需要;協調指導已在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地質災害搶險救援工作。

省水利廳:負責及時提供水情、汛情監測信息,為地質災害引發的次生洪澇災害處置、水利工程搶險提供技術支撐,指導被損毀水利設施的修復等工作。

農業農村廳:負責指導被損毀農業設施的修復。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項目單位加快地質災害防治基礎設施建設與災毀工程修復項目的前期工作,督促指導各地發展改革部門加快項目審批步伐,推動各地、各部門加快地質災害防治基礎設施建設與災毀工程修復項目建設實施。

省財政廳:負責突發地質災害救災應急資金的預算安排、籌集與撥付,為地質災害救災應急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省公安廳:負責在情況危急時協助或依法強制組織避災疏散;負責維護災區社會治安,做好搶險救援期間的治安保障等工作,打擊破壞防災救災、盜竊防災物資、破壞防災工程設施和設備的犯罪分子;負責災區交通秩序維護,必要時對搶險路段實行交通管制,保證搶險救災工作有序進行。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組織協調工業應急物資的生產、救災藥品的儲備和調撥,提出動用儲備藥品的建議。

省衛生健康委:負責指導災區做好醫療急救,預防和控制災區疫情的發生和蔓延,以及疫情監測和信息收集報告工作。視情況需要派出省級醫學救援和疫情防控力量,開展相關工作。

省教育廳:負責指導受災害威脅區域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人民政府部署安排做好學校師生疏散轉移;指導各類學校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知識教育和避災應急演練;協調被損毀校舍修復和教育、教學資源調配,妥善解決災區學生的就學問題。

省民政廳:負責組織指導遇難人員遺體處置等工作。

省文化和旅游廳:負責組織指導受災害威脅區域景區、景點游客疏散轉移和隱患排查,開展游客防災知識宣傳教育;協調旅游景區做好被損毀旅游設施的修復、排險工作。

省氣象局:負責監測天氣形勢,做好災害性天氣過程的分析預測,及時為地質災害預警和應急工作提供天氣趨勢預測預報信息,聯合省自然資源廳制作、發布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

省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電信運營企業搶修和維護被損毀的通信設施,盡快恢復災區通信;調度應急通信設備,保障應急搶險救援現場通信暢通。

省能源局:負責組織搶修被損毀的油氣長輸管道。

省水文局:負責開展地質災害預警和處置救援過程中的水情監測、分析、預測和預報。

省糧食和儲備局:負責做好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保障搶險救災及災民安置所需帳篷、糧食等物資。

南昌鐵路局:負責組織搶修被損毀的鐵路設施,盡快恢復鐵路運輸通道,優先運送地質災害搶險救援人員、物資和設備。

國網江西省電力公司:負責組織搶修被損毀的供電設施,盡快恢復災區電力供應。調度電力設備,保障應急搶險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

武警江西省總隊:負責組織武警部隊參加搶險救災行動,配合公安機關維護當地秩序,保衛重要目標。

省消防救援總隊:負責組織指揮全省消防救援隊伍參加搶險救災、人員搜救、應急排險等工作。

根據應急工作需要,可增加部分成員單位,參與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2.4 指揮機構工作組

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根據應急救援工作需要,設立指揮機構工作組,分別為指揮協調、技術支撐、人員搜救、安置救助、醫療防疫、治安維護、設施恢復、宣傳報道8個工作組,領導和指揮現場應急與救援工作。

2.4.1 指揮協調組。

由省應急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省消防救援總隊等參加。負責貫徹落實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決策部署和工作指令,統一指揮、協調和組織災情處置和救援工作。做好災情和救災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報送。協調當地人民政府和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各應急工作組工作;完成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

2.4.2 技術支撐組。

由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省應急廳、省氣象局、省水文局等參加。負責組織指導開展災害現場地質災害調查監測,指導災害周邊隱患點的排查巡查,防范二次或次生災害的發生。組織專家開展地質災害災情會商研判,預測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置和救援技術建議。

2.4.3 人員搜救組。

由省應急廳牽頭,武警江西省總隊、省消防救援總隊等參加。負責銜接、協調武警部隊、消防救援隊伍、礦山救護隊、中國安能第二工程局等應急救援力量開展被困或失聯人員搜救,指導災區組織開展自救互救工作,統籌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和志愿者隊伍的組織、派遣和管理工作。

2.4.4 安置救助組。

由省應急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糧食和儲備局等參加。負責協調調撥帳篷、衣被、食品等救災物資,妥善安置受災群眾,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

2.4.5 醫療防疫組。

由省衛生健康委牽頭,省民政廳等參加。負責組織做好傷員醫療救治和遇難人員遺體處置工作,預防和控制災區疫情的發生和蔓延,做好傷員和遇難者家屬安撫工作。

2.4.6 治安維護組。

由省公安廳牽頭,武警江西省總隊等參加。負責組織做好災區社會秩序維護,實行交通管制,加強重要目標的保衛,防范和打擊趁機盜竊、搶劫、哄搶救災物資,散布傳播各類謠言等違法犯罪活動。

2.4.7 設施恢復組。

由省發展改革委牽頭,視基礎設施損毀種類,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通信管理局、南昌鐵路局、國網江西省電力公司等參加。負責組織盡快恢復基礎設施功能,搶修和維護道路、通信、供水、供電、供氣等重要公共設施。

2.4.8 宣傳報道組。

由省委宣傳部牽頭,省委網信辦、省應急廳、省自然資源廳等參加。負責組織做好災害處置和救援的宣傳報道,及時發布救災進展情況,加強輿情收集分析,正確引導輿論。

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地質災情險情分級響應要求和搶險救災的需要,成立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領導和指揮現場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3 地質災害災情和險情分級

3.1 地質災害災情分級。

地質災害按危害程度、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質災害災情4個等級,分別對應Ⅰ、Ⅱ、Ⅲ、Ⅳ級應急響應。地質災害發生后,災害發生地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迅速啟動相應等級應急響應,并組織實施相應的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3.1.1 特大型地質災害災情。

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造成大江大河及支流阻斷,嚴重影響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3.1.2 大型地質災害災情。

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

造成鐵路干線、高速公路、民航和航道中斷,嚴重威脅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有重大社會影響。

3.1.3 中型地質災害災情。

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

3.1.4 小型地質災害災情。

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

3.2 地質災害險情分級。

地質災害險情按危害程度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4個等級。出現地質災害險情后,災害發生地縣鄉兩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應加強對險情的監測,采取排險防災措施;情況緊急時,組織受威脅群眾避災疏散。險情的報送參照災情報送要求。必要時,可參照地質災害災情響應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

3.2.1 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0人以上或潛在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

3.2.2 大型地質災害險情。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

3.2.3 中型地質災害險情。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

3.2.4 小型地質災害險情。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

以上所稱的“以上”包含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含本數。國家地質災害災情險情分級標準發生變化,以國家分級劃分標準為準。

4 預警工作機制

在突發地質災害發生前,嚴格落實各項措施,及時準確發布預警信息,啟動相關預警響應。

4.1 預警基礎

4.1.1 建立巡查制度。

地質災害易發縣鄉兩級人民政府及有防災責任的單位要建立健全地質災害隱患巡查制度,充分發揮專業隊伍和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網絡的作用,組織開展地質災害隱患的汛前排查、汛中巡查和汛后復查,及時發現和防范災害隱患。各級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隱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導和巡回檢查,對基層難以確定的隱患,要及時組織專業隊伍進行現場核查確認,排查、督導情況要及時通報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并向社會公布。

4.1.2 嚴格危險性評估。

地質災害易發區建設各類工程,要嚴格按規定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嚴防人為活動誘發或加劇地質災害。各地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時,要加強對規劃區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合理確定項目選址、布局,切實避開危險區域。對可能威脅城鎮、學校、醫院、集市和村莊、部隊營區等人口密集區域的重大地質災害隱患點,要組織力量進行勘查,查明其成因、危害程度,制定落實監測、防治措施。要加強礦山采空區和巖溶發育區地面塌陷管理,防范礦山地下開采、巖溶地下水開采、地下工程活動等引發地面塌陷災害。

4.1.3 發放“防災明白卡”。

縣鄉兩級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已查出的地質災害危險點、隱患點,將群測群防工作落實到具體單位,要將涉及危險區范圍、監測方法、預警方式、撤離路線和防災任務要求等地質災害防范措施的“防災工作明白卡”“防災避險明白卡”發到受地質災害隱患點威脅的部門、單位、居民及相關防災責任人手中。

4.2 應急值守。

各級地質災害防治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在全省主汛期、持續強降雨和臺風暴雨等極端天氣時段、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搶險和處置期間,分別實行24小時地質災害應急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以確保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群測群防、專業監測、突發災情等信息渠道暢通,提高地質災害預警和應急處置時效和能力。

4.3 監測信息。

4.3.1 監測網絡。

地質災害易發區的縣鄉兩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群測群防的組織領導,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眾為主體的群測群防隊伍,配備簡便實用的監測預警設備,加強對群測群防員等的防災知識技能培訓,完善群測群防網絡。自然資源、氣象、水利、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和相關單應在受地質災害威脅嚴重的人口密集區、公路鐵路干線及礦山等重要工程地段建立地質災害專業監測點,開展氣象、水文、地質災害聯合監測,建立綜合臨災監測預警網絡。

4.3.2信息共享。

各級地質災害防治、應急管理、消防、氣象、水文等部門要密切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平臺,及時傳送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汛情、氣象等監測預警信息,實現地質災害隱患點管理、值班值守、應急保障等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享。

4.4 預報預警。

各級地質災害防治、氣象主管部門要聯合開展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預警內容主要包括地質災害可能發生的時間、區域、規模、預警等級、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并將預警結果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同時通過電視、網絡等媒體向社會公眾發布。預警信息等級由低至高分為四級(藍色)、三級(黃色)、二級(橙色)和一級(紅色)。

四級(藍色)預警,表示有發生地質災害的一定風險;三級(黃色)預警,表示發生地質災害的風險較高;二級(橙色)預警,表示發生地質災害的風險高;一級(紅色)預警,表示發生地質災害的風險很高。

地質災害防治主管部門應對重大地質災害隱患點及專業監測點的監測數據及時收集、分析、研判,根據研判結果按要求將預警信息發送當地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受威脅的群眾。

4.5 預警響應。

預警信息發布后,各級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根據預警響應等級,立即進入預警狀態,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響應工作。

4.5.1 四級(藍色)預警響應。

實行24小時值班,保持通信聯絡暢通;水文、氣象部門密切關注雨情、水情變化趨勢,必要時向有關部門和單位通報;縣鄉兩級人民政府組織對預警區內重要地質災害隱患點開展巡查監測;應急管理部門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應對突發地質災害的準備工作,地質災害防治主管部門做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技術支撐的準備工作。

4.5.2 三級(黃色)預警響應。

在四級(藍色)預警響應的基礎上,實行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帶班值班;氣象、水文等部門加強對雨情、水情的動態監測和收集,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和單位通報;縣鄉兩級人民政府組織對預警區內地質災害隱患點開展巡查監測;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地質災害防治、氣象等部門聯合開展地質災害趨勢會商,組織動員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做好應急救援準備。

4.5.3 二級(橙色)預警響應。

在三級(黃色)預警響應的基礎上,氣象、水文等部門加密監測和收集雨情、水情,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和單位通報;必要時,預警區縣鄉兩級人民政府組織受威脅人員轉移避讓;有關部門組織指導做好突發地質災害險情處置,并及時向相關部門通報、報告相關情況;應急管理部門組織指導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進入待命狀態。

4.5.4 一級(紅色)預警響應。

在二級(橙色)預警響應的基礎上,氣象、水文等部門實時監測和收集雨情、水情,地質災害防治主管部門派出專家組赴預警區開展技術指導、研判險情。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指導受威脅人員轉移避讓,防止無關人員進入突發地質災害危險區域;必要時,應急管理部門組織指導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進入預警區。

4.5.5 預警轉換和結束。

預警響應級別可視地質災害氣象預報及實時雨情、水情監測情況直接確定或逐步升、降級。超出地質災害預警預報時限,未再發布新的預警,預警響應結束。

當預警區內發生地質災害災情時,災害發生地的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根據發生地質災害災情等級,立即啟動相應等級應急響應。

5 應急處置及救援

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和救援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根據不同的災害等級,由各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和指揮,上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及其成員單位可視情況給予支持和指導。

5.1 災情報送。

5.1.1 時限要求。

有關單位或個人發現重要地質災害災情信息,應當立即向災害發生地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1小時報告:發生人員死亡或失蹤的地質災害,或者中型以上地質災害災情,災害發生地縣級地質災害防治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必須在接報后1小時內將災情速報設區市地質災害防治主管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設區市相關部門及時分別報送省自然資源廳、省應急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應急廳第一時間將重要災情互相通知,由省應急廳向省委、省政府報告。

12小時報告:沒有發生人員死亡或失蹤的小型地質災害災情,災害發生地縣級地質災害防治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12小時內向設區市地質災害防治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報告,設區市相關部門接到報告的12小時內分別報送省自然資源廳、省應急廳。

必要時,災情報送可同時越級報告。

5.1.2 報送內容。

包括地質災害發生的地點和時間、災害類型、人員傷亡、災害損失、災害規模、引發因素、發展趨勢和處置情況等。

5.1.3 后續報告。

應急處置過程中,災害發生地應急管理部門要及時向上級應急管理部門續報有關情況,并通報同級地質災害防治主管部門。

5.2 先期處置。

災害發生地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村(社區)及有關責任單位發現或者接報突發地質災害災情后,應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開展撤離疏散群眾、設立警示標志、劃定危險區、實行交通管制等必要的先期處理措施,組織當地干部群眾開展自救互救,防止災情進一步擴大和防范二次或次生災害。情況緊急時,可以先行組織搜救被困或失聯人員,組織受威脅群眾避災疏散。先期處置進展情況要及時上報上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

5.3 應急響應。

5.3.1 Ⅰ、Ⅱ級應急響應。

發生特大型地質災害時,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啟動Ⅰ級應急響應;發生大型地質災害或者出現超出災害發生地設區市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群發性中型地質災害時,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啟動Ⅱ級應急響應。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與災害發生地設區市、縣(市、區)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共同設立現場指揮部,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Ⅰ、Ⅱ級應急響應的啟動由省應急廳或省自然資源廳視情提出,報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指揮長批準。

(1)按規定向省委、省政府和國家上報災情信息和應急響應工作情況。立即召開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工作會議,會商研判災情及發展趨勢,部署救援處置工作。

(2)迅速組織、協調搶險救援力量,立即開展人員搜救。組織受威脅區域群眾疏散轉移,妥善安置受災群眾,及時開展傷員醫治和衛生防疫工作。

(3)加強應急值守工作,開展災區氣象條件和天氣趨勢監測預報,強化災害發生地及周邊地區地質隱患的巡查排查,及時發布突發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信息。

(4)加強災區社會治安秩序維護,強化重要目標保衛。控制、排除災情及其次生險情,搶修和維護道路、通信、供水、供氣、供電等公共設施。

(5)做好信息公開和輿論引導,適時召開新聞發布會或接受記者采訪等,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災情、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進展。

出現超出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處置權限或能力范圍時,應及時向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或國務院請求指導和支援。

災害發生地設區市、縣(市、區)應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和指揮系統,在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的領導下,參與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5.3.2 Ⅲ級應急響應。

出現中型地質災害災情或區域內同時集中出現多個小型及以上地質災害災情時,由災害發生地設區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指揮、協調和組織災情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設區市與災害發生地縣(市、區)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共同設立現場指揮部迅速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和指揮系統。省有關部門視情采取以下應急響應措施:

(1)指導制定應急處置措施,必要時派聯合工作組協助調查災害成因,分析發展趨勢,指導制定處置和救援方案。

(2)指導災害發生地開展隱患排查,應急監測,防范二次或次生災害的發生。

(3)指導救援力量開展人員搜救、排危除險,必要時協調、調遣應急救援力量支持應急救援工作。

(4)指導群眾轉移安置,指導災區搶修和維護道路、電力、通信、供水、供氣等公共設施,必要時調遣有關設備、物資、技術力量給予支持。

5.3.3 Ⅳ級應急響應。

出現小型地質災害災情時,由災害發生地縣(市、區)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指揮、協調和組織災情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設立現場指揮部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和指揮系統。根據應急工作需要或災害發生地縣(市、區)請求,設區市有關部門派出工作組趕赴現場指導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省有關部門視情采取以下應急響應措施:

(1)密切關注災區天氣形勢,及時發布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

(2)指導做好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必要時派聯合工作組協助調查災害成因,分析發展趨勢,指導制定處置和救援方案。

(3)根據災害應急處置和救援需要,必要時調度有關救援隊伍、物資、裝備支援災區。

5.4 響應結束。

Ⅰ、Ⅱ級應急響應的結束由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視情提出,報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指揮長批準。Ⅲ、Ⅳ級應急響應的結束,由設區市、縣(市、區)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分別按原啟動應急響應的程序報請終止應急響應。

5.5 調查評估。

特大型、大型突發地質災害,由省應急廳會同省有關部門和災害發生地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受災情況進行調查核實,評估造成的損失。中型、小型突發地質災害,分別由設區市、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調查評估工作。

6 應急保障

6.1 平臺保障。

加強各級地質災害應急指揮平臺建設,建立完善基礎支撐、綜合應用、數據庫管理、信息共享和移動應急通訊等系統,確保平臺語音通信、視頻會商、綜合協調與應急指揮等功能有效運轉,不斷提高信息化和可視化水平。

各級應急管理、地質災害防治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應建立互聯互通的視頻會商系統,實現指揮中心與地質災害現場的多方音視頻會商,確保后方與突發地質災害現場能夠實現遠程會商。

6.2 隊伍保障。

廣泛動員社會各界力量,充分發揮地質災害應急成員單位作用,依靠駐贛解放軍、武警部隊、消防救援隊伍、森林消防隊伍、礦山救護隊、中國安能第二工程局等專、兼職應急救援力量參與地質災害搶險救援工作。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強地質災害應急管理隊伍建設,切實提高應對突發地質災害的應急處置和救援能力。

6.3 資金保障。

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和救援、救災補助等資金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發生突發地質災害時,各級財政部門及時撥付有關資金。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的原則,把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和救援有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和年度目標考核內容。

6.4 物資保障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提出救災物資儲備需求,組織編制本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會同糧食和物資儲備等部門確定年度購置計劃,并由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配備必要的生命防護、應急通訊、應急調查與評估、野外餐宿等設備,做好應急監測、人員搜救、工程搶險等物資的儲備、保障工作,提高搶險救災能力。

6.5 宣傳培訓。

加強公眾防災、減災知識的宣傳和培訓,采用群眾通俗易懂、喜聞樂見的方式,積極向社會公眾宣傳普及地質災害基本知識以及地質災害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知識,增強群眾防范和應對突發地質災害的意識和自救互救技能。

加強對各級地質災害應急管理人員進行地質災害防治、綜合減災、緊急處置、組織指揮等有關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對消防救援人員進行災害危險程度分析、發展趨勢預測、建筑物安全性鑒別、搜救壓埋人員、除險排險等有關知識和技能培訓,提升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和救援能力。

6.6 應急演練。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開展不同規模的應急演練,鍛煉應急隊伍,熟悉應急指揮程序,檢驗和完善預案。省應急廳負責組織協調省級應急演練工作,設區市、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應急演練工作。對威脅學校、醫院、村莊、集鎮、企事業單位等人員密集場所的重大隱患點,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每年應組織一次應急避險演練,讓受威脅群眾熟悉應急撤離的信號、路線和避災場所。

6.7 信息發布。

地質災害災情的信息發布堅持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的原則,通過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形式,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審核、發布。

6.8 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地質災害應急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考核體系。由省應急廳會同有關部門,對本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保障應急措施到位。

7 預案管理

7.1 預案審批。

本預案由省應急廳會同有關單位共同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設區市、縣(市、區)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各設區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應及時報省應急廳備案。

7.2預案修訂。

本預案有效期為3年。省應急廳要根據評估和情況變化,及時提請省人民政府對預案進行修訂完善。

8 責任與獎懲

8.1 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致傷、致殘以及死亡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8.2 責任追究。

對人為引發地質災害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對在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和救援等工作中失職、瀆職的有關人員,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9 附則

9.1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省應急廳負責解釋。

9.2 預案的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西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通知》(贛府廳發〔2013〕13號)同時廢止。

9.3 名詞術語定義與說明。

災情:突發地質災害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情況。

險情:指已經出現地質災害跡象,短時間內可能發生災情的情況。

次生災害:指由地質災害造成的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水災、爆炸及劇毒和強腐蝕性物質泄漏等。

直接經濟損失:指由地質災害及次生災害造成的物質破壞,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物品、財物等破壞而引起的經濟損失,以重新修復所需費用計算。不包括非實物財產,如貨幣、有價證券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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